※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01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 日施行。
職務評定審議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評人數及其姓名、職稱、俸級。 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決議事項(含決議時迴避委員之人數及姓名)。 七、職務評定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第一項之會議紀錄及第十條第四項之錄音、錄影,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 理歸檔。 職務評定審議會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