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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1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同第二條說明。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參照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以明定職務評定審議會 開會時之錄音、錄影與會議之紀錄、錄音、錄影之歸檔方式及幕僚作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