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1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同第二條說明。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參照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以明定職務評定審議會
開會時之錄音、錄影與會議之紀錄、錄音、錄影之歸檔方式及幕僚作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