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0:2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作業績效評比及獎勵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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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託加工工場執行作業業務有下列各款情形,經查證屬實者,當月評
    比分數應予扣分:
(一)對於分配材料及安排之工作進度,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完成者,每次
      扣三分。
(二)未依規定於收容人每日作業時數及時間內作業(應作業時間未作業
      或非作業時間擅自作業),每次扣四分;其因施行教化或有其他特
      殊事由,經事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作業成品出貨時,經廠商通報瑕疵率超過百分之二點五以上者,每
      批次扣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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