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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作業績效評比及獎勵要點 7
七、委託加工工場執行作業業務有下列各款情形,經查證屬實者,當月評
    比分數應予扣分:
(一)對於分配材料及安排之工作進度,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完成者,每次
      扣三分。
(二)未依規定於收容人每日作業時數及時間內作業(應作業時間未作業
      或非作業時間擅自作業),每次扣四分;其因施行教化或有其他特
      殊事由,經事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作業成品出貨時,經廠商通報瑕疵率超過百分之二點五以上者,每
      批次扣二分。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7
七、委託加工工場執行作業業務有下列各款情形,經查證屬實者,當月評
    比分數應予扣分:
(一)對於分配材料及安排之工作進度,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完成者,每次
      扣三分。
(二)未依規定於收容人每日作業時數及時間內作業(應作業時間未作業
      或非作業時間擅自作業),每次扣四分;其因施行教化或有其他特
      殊事由,經事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作業成品出貨時,經廠商通報瑕疵率超過百分之二點五以上者,每
      批次扣二分。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訂定
7
七、委託加工工場當月作業業務之執行,如有下列各款情形,經查證屬實
    者,當月評比分數應予扣分:
(一)對所分配材料及安排之工作進度,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完成者,每次
      扣三分。
(二)未依規定之收容人每日作業時數及時間作業(應作業時間未作業,
      或非作業時間擅自作業),每次扣四分。惟因配合教化課程實施或
      其他特殊事由,經事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每筆成品出貨,經廠商通報瑕疵率超過百分之二點五以上者,每次
      扣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