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委託加工工場執行作業業務有下列各款情形,經查證屬實者,當月評 比分數應予扣分: (一)對於分配材料及安排之工作進度,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完成者,每次 扣三分。 (二)未依規定於收容人每日作業時數及時間內作業(應作業時間未作業 或非作業時間擅自作業),每次扣四分;其因施行教化或有其他特 殊事由,經事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作業成品出貨時,經廠商通報瑕疵率超過百分之二點五以上者,每 批次扣二分。
七、委託加工工場當月作業業務之執行,如有下列各款情形,經查證屬實 者,當月評比分數應予扣分: (一)對所分配材料及安排之工作進度,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完成者,每次 扣三分。 (二)未依規定之收容人每日作業時數及時間作業(應作業時間未作業, 或非作業時間擅自作業),每次扣四分。惟因配合教化課程實施或 其他特殊事由,經事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每筆成品出貨,經廠商通報瑕疵率超過百分之二點五以上者,每次 扣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