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5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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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檢察機關接收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後應即開始偵查,適用刑法、刑事訴
    訟法及相關法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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