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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10
十、檢察機關接收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後應即開始偵查,適用刑法、刑事訴
    訟法及相關法律處斷。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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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檢察機關接收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後應即開始偵查,適用刑法、刑事訴
    訟法及相關法律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