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22:5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第 20 條
被害人經司法機關認無繼續協助偵查、審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協調相關
機關、民間團體聯繫被害人原籍國(地)之政府機關、駐華使領館或外國
機構、非政府組織或其家屬,儘速安排將其安全送返原籍國(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