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0:1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第 15 條
任職期間內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而未抵銷或經懲戒處分者,於受處分後六個
月以內,不得辦理候補、試署服務成績考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