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1:2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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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查勤務或巡邏人員於查視各區發現鐵柵門、舍房、工場或其他安全
    設施有異狀,應即查究處理。發現有須補強或改善者,亦應反應處理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