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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8
八、督查勤務或巡邏人員於查視各區發現鐵柵門、舍房、工場或其他安全
    設施有異狀,應即查究處理。發現有須補強或改善者,亦應反應處理
    。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8
八、督查勤務或巡邏人員於查視各區發現鐵柵門、舍房、工場或其他安全
    設施有異狀,應即查究處理。發現有須補強或改善者,亦應反應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