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3:3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01
一○一、收容人送至候見處後,應將接見簿交與監視人員,依次接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