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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01
一○一、收容人送至候見處後,應將接見簿交與監視人員,依次接見。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01
一○一、收容人送至候見處後,應將接見簿交與監視人員,依次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