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2:4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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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積點計算標準如下:
(一)職級: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 25 ,依據官等之高低計點,技、工友
      比照雇員級計算。(科室主管以 25 點,薦任 6、7 職等以 20 點
      ,委任 5  職等以 19 點,委任 4  職等以 18 點,委任 3  職等
      以 17 點,委任 2  職等以 16 點,委任 1  職等以 15 點。雇用
      以下人員以 14 點計)。
(二)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 20 ,按到職先後計點。在法務部暨所
      屬機關服務之年資仍予計點;其他機關服務之年資應減半計點;臨
      時人員及退休(職)後再任職者其退休(職)前之年資不予計點,
      年資每滿 1  年給 1  點,滿 6  個月未滿 1  年以 1  年計,未
      滿 6  個月以半年計點給 0.5  點。
(三)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 15 ,按其最近 3  年內考績等第計點
      (甲等每次 5  點計算,乙等每次 3  點計算,丙等不予計點,考
      績未及 3  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因升官等任用而無考績(成
      )者,可追溯至前 1  年之考績(成))。
(四)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 20 ,視其父母、子女人數(以同
      戶籍為準)之多寡計點(本人 6  點、配偶 4  點、父母、子女每
      人 2  點)。
(五)符合申配公有宿舍資格又無自用住宅而賃屋居住者,佔最高總點數
      百分之 20 ,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自有住宅 10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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