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實施方式: (一)盤點前由秘書指派人員協助財產管理人清點。 (二)盤點人員發現財物有不符或不堪使用之情形,應通報財產管理人員 處理。 (三)財產管理人員依規定編造財產目錄及明細清冊陳報處長後備查。 (四)盤點人員編組: 由秘書召集人事、會計、專員、組員及秘書室人員經實際盤點後編 造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