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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財物盤點實施計畫 6
六、實施方式:
(一)盤點前由秘書指派人員協助財產管理人清點。
(二)盤點人員發現財物有不符或不堪使用之情形,應通報財產管理人員
      處理。
(三)財產管理人員依規定編造財產目錄及明細清冊陳報處長後備查。
(四)盤點人員編組:
      由秘書召集人事、會計、專員、組員及秘書室人員經實際盤點後編
      造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
民國 96 年 01 月 09 日訂定
6
六、實施方式:
(一)盤點前由秘書指派人員協助財產管理人清點。
(二)盤點人員發現財物有不符或不堪使用之情形,應通報財產管理人員
      處理。
(三)財產管理人員依規定編造財產目錄及明細清冊陳報處長後備查。
(四)盤點人員編組:
      由秘書召集人事、會計、專員、組員及秘書室人員經實際盤點後編
      造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