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21:1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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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因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所規時,得降低行狀、性格之考核分數: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團體榮譽之行為。
(二)有違背法令或妨害所內秩序者。
(三)有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行為。
(四)有於所內爭吵、鬥毆或脫逃、暴行者。
(五)有飲酒、賭博、紋身,與施用興奮劑,或猥褻他人之行為。
(六)有私結黨羽或欺弱凌新之行為。
(七)有污損、破壞或浪費之行為。
(八)有藏匿違禁物品,或私自傳遞書信之行為。
(九)有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者。
(十)其他行為不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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