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2:4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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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鑑定書內容不實或錯誤,致生損害者,鑑定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