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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 9
九、鑑定書內容不實或錯誤,致生損害者,鑑定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95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9
九、鑑定書內容不實或錯誤,致生損害者,鑑定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