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01:2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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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稅金及規費應由鑑定人自行負擔,不得另外收取。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