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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 8
八、稅金及規費應由鑑定人自行負擔,不得另外收取。
民國 95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8
八、稅金及規費應由鑑定人自行負擔,不得另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