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07:5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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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矯正機關應先就各類教化藝文活動之方法、內容,審慎評估其妥適性
    ;如對於行刑教化功能無正面助益,應予委婉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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