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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4
四、矯正機關應先就各類教化藝文活動之方法、內容,審慎評估其妥適性
    ;如對於行刑教化功能無正面助益,應予委婉拒絕。
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4
四、矯正機關應先就各類教化藝文活動之方法、內容,審慎評估其妥適性
    ;如對於行刑教化功能無正面助益,應予委婉拒絕。
民國 86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4
四、各監院所應先就各類教化藝文活動之方法、內容,審慎評估其妥適性
    ;如對於行刑教化功能無正面助益,應予委婉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