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8:1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民眾陳情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
3
三、民眾以電話陳情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秘書室追
    蹤列管。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處理,陳情事項非本所主
    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辦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