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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民眾陳情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3
三、民眾以電話陳情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秘書室追
    蹤列管。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處理,陳情事項非本所主
    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辦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民國 94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3
三、民眾以電話陳情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秘書室追
    蹤列管。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處理,陳情事項非本所主
    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辦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3
三  民眾以電話抱怨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秘書室追
    蹤列管。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處理,陳情 (抱怨) 事
    項非本所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辦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