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17:10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班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班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
1
一 學生到工場上課時,工場負責人應先行清點學生人數並對學生上課之 學習態度,應詳為瞭解。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