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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班應行注意事項 1
一  學生到工場上課時,工場負責人應先行清點學生人數並對學生上課之
    學習態度,應詳為瞭解。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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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學生到工場上課時,工場負責人應先行清點學生人數並對學生上課之
    學習態度,應詳為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