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0:4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第 24 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