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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13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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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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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第 14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應指定查閱時 間、場所,通知申請人到場查閱。 前項通知,得以電話為之,並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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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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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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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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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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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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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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