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應指定查閱時 間、場所,通知申請人到場查閱。 前項通知,得以電話為之,並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應指定查閱時 間、場所,通知申請人到場查閱。 前項通知,得以電話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