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21:5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64 年 03 月 17 日
11
十一  監所對於病患,應適時診療,不得延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