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02:2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70
七十  收容少年之接見,應採會客方式行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