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02:5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55
五十五  少年觀護所對病患少年,應悉心診治,並得特約醫師協助治療。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