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0:1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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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  少年每月理髮兩次,夏季每日沐浴一次,春、秋、冬季酌情規定
        ,但每週不得少於二次,冬季必須使用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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