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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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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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33
三十三 關於少年之學業,除日間教學應嚴加督導外,並應利用夜間就寢 前,輔導其自習。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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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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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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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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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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