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04:3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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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調查分就直接調查、間接調查、社會環境調查等各項行之,並得命
      少年書寫自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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