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03:1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28 日
第 3 條
本訓練由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矯訓所)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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