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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3 條
本訓練由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矯訓所) 辦理。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3 條
  本訓練由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矯訓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