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2:1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28 日
第 11 條
本訓練所需經費,由矯訓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