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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11 條
本訓練所需經費,由矯訓所編列預算支應。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11 條
  本訓練所需經費,由矯訓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