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8 22:2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16 條
新收受感訓處分人攜帶之財物,應作安全檢查,逐項登記,由主管人員妥
為保管,並得限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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