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0:5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15 條
少年輔育院秘書、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訓導員及調查員,應
就有左列資歷之一,並具有各該職務任用資格者遴任之:
一、曾任少年法庭觀護人,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少年輔育院導師兼教員或社會工作人員,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教員或曾任小學教員五年以上,具有訓導工作經驗
    者。
四、曾任司法行政或社會行政人員,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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