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11:1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32 條
被收容之少年,其在學校肄業者,得減少其學習技藝時間,督導進修學校
所規定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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