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容之少年,其在學校肄業者,得減少其學習技藝時間,督導進修學校 所規定之課程。
被收容之少年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 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 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前條之獎賞方法如左: 一 公開嘉獎。 二 給與獎金、書籍或其他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