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9:0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院檢分隸後贓證物品及刑事案卷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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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少年案件之贓證物品,應先由院方收受,如經少年法庭認係刑事案件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移送檢方調查者,再由院方移送檢方
    收受保管處理。少年管訓事件之贓證物品,由法院收受保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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