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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院檢分隸後贓證物品及刑事案卷處理要點 3
三  少年案件之贓證物品,應先由院方收受,如經少年法庭認係刑事案件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移送檢方調查者,再由院方移送檢方
    收受保管處理。少年管訓事件之贓證物品,由法院收受保管處理。
民國 69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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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少年案件之贓證物品,應先由院方收受,如經少年法庭認係刑事案件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移送檢方調查者,再由院方移送檢方
    收受保管處理。少年管訓事件之贓證物品,由法院收受保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