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23:3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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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停止負擔公費及發給助學
    金。但已領取之公費及助學金免予繳還:
 (一) 死亡。
 (二) 因殘廢或重大疾病致不能繼續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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