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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實施要點 6
六、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停止負擔公費及發給助學
    金。但已領取之公費及助學金免予繳還:
 (一) 死亡。
 (二) 因殘廢或重大疾病致不能繼續學業。
民國 80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6
六  在學期間,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發公費及助學金,但已領之金額免
    予繳還:
 (一) 死亡者。
 (二) 因殘廢或因重大疾病致不能繼續學業或勝任法醫師、監所醫師職務
      者。
民國 77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6
六、在學期間,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發公費及助學金,但已領取之金額
    免予繳還:
(一)死亡者。
(二)因殘廢或因重大疾病致不能繼續學業或勝任法醫師、監所醫師職務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