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01:0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7
七  承辦機關得於座談會舉辦時廣為介紹機關收容人教化藝文或作業技訓
    之矯治成果,以爭取社會各界之認同並促進收容人日後之復歸社會。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