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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7
七  承辦機關得於座談會舉辦時廣為介紹機關收容人教化藝文或作業技訓
    之矯治成果,以爭取社會各界之認同並促進收容人日後之復歸社會。
民國 89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7
七  承辦機關得於座談會舉辦時廣為介紹機關收容人教化藝文或作業技訓
    之矯治成果,以爭取社會各界之認同並促進收容人日後之復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