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06:4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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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派書記官、錄事或其他適當人員協助觀護人辦
    理保護管束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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